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10年度,15號
GSEV,110,岡補,15,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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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錢素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雪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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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