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54號原 告 蔡淑芬 林雅純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被 告 陳建發 傅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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