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554號
PTEV,109,屏簡,554,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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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蔡淑芬 
      林雅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律師
被   告 陳建發 
      傅振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10年3月30日
上午11時,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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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