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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9年度,168號
PTEV,109,屏簡,168,2021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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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68號
原   告 屏東市都市藝術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仇幼卿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林昆德 


訴訟代理人 林竹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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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