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9年度,647號
PTEV,109,屏小,647,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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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小字第6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方錫仁 
      蕭敬能 
被   告 魏宇君 
      魏宇秀 
      魏哲偉 
      魏宇珊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魏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魏宇君魏宇秀魏哲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麗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魏宇珊魏吉男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55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魏宇君魏宇秀魏哲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麗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魏宇珊魏吉男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被告魏宇君魏宇秀魏哲偉繼承被繼承人陳麗芬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魏宇珊魏吉男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魏宇珊就讀私立民生家商時,於105 年8 月17 日邀同被繼承人陳麗芬、被告魏吉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申辦就學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30萬元,依約自借款人學業 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若未依約還款時,除 依借款利率計付利息外,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未依約履行債務,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 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陳麗芬已於108 年11月21日死亡,被 告魏宇君魏宇秀魏哲偉為陳麗芬之繼承人,自應於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魏宇珊魏吉男負連帶清償之責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學生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 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 遺產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 項、第2 項 及第11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繼承人就系爭借款之連 帶債務非專屬被繼承人本身之債務,是系爭借款之連帶債務 應由被告魏宇君魏宇秀魏哲偉繼承。從而,原告依據消 費借貸、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分別諭知如主文第2 、3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本金金額 │ 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新臺幣) ├─────────┬───┼─────────────┤
│ │起迄日 │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自109 年7 月1 日起│0.9 %│自109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
│ │至109 年11月17日止│ │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53,551元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
│ │自109 年11月18日起│1.9 %│月者,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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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