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10年度,47號
ILEV,110,宜補,47,20210223,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補字第47號
原   告 陳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貴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2,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
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