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10年度,60號
ILEV,110,宜小,60,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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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小字第60號
原   告 游德昌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被   告 陳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 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8日囑託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法 院宜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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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