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10年度,126號
SLEV,110,士調,126,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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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調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張首香

      張世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世良間就請求給付租金聲請調解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及補正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與爭議情形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調解之聲明,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 情形,同法第405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復未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如事件發生之時間、地點、與相對人之爭議情形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 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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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