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0年度,63號
SLEV,110,士簡,63,20210226,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珍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珍銘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0 年1 月22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