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2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王韻智即郭榮仁之繼承人
王書菳即郭榮仁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與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郭榮仁間之信用貸 款契約提出本件訴訟,依原告所提出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 第21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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