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士小字第214號
原 告 池育汶即第一名傢俱行
訴訟代理人 林緹娜
被 告 薛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向原告訂購家具,共20 套,價金總額新臺幣(下同)17萬元,20套家具原告均已交 付被告,然被告尚積欠4萬5,000元未給付,屢經催討後,被 告承諾於109年11月24日清償,屆期仍未清償,乃依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 原告4萬5,000元。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等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給付4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