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司聲字,110年度,8號
SLEV,110,士司聲,8,202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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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賈西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案由「返還擔保金」之記載,應更正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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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