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638號
SLEV,109,士簡,1638,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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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鈴  
訴訟代理人 李挺維 
被   告 高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 年1 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訴外人陳令晟借 款新臺幣(下同)266,000 元,約定以月為1 期,每期清償 6,000 元,如有一期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僅 償還30,000元後,即未依約繳息。屢經催索,未予置理。尚 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陳 令晟於109 年10月8 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消 費借貸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 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借據及債權讓 與證明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審酌原告 所提證據,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1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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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