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9年度,1622號
SLEV,109,士簡,1622,2021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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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6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慶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雷秋菊

      雷文川
      雷秀玉
      雷雅婷

      雷志銘
      雷佳蓉
      雷雅淳

      雷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0,6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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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