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10年度,16號
SLEM,110,士秩,16,202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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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士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

被移送人  王正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 年1 月11日新北淡警刑字第11043018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支及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正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10 年01月10日21時5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00號。
(三)行為: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告單。
(二)被移送人王正騰於警詢之供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案之 強力膠1支、強力膠殘渣袋1 個及現場照片3幀。三、扣案之強力膠1支及強力膠殘渣袋1個,為被移送人王正騰所 有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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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