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調字第8號
原 告 蔡宗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金河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共有人蔡登山已於起訴前死亡,本院已調得相關資料,請自
行前來閱卷,提出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二、提出蔡登山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