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6號
原 告 張仁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
被 告 林課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課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林璟彤、林易璇是否有出養情事?
二、查報本件被繼承人林課、林莊梅、林丁旺、林鉦鏞、林秀女
有無拋棄繼承情形,及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適當之
訴之聲明。
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