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110年度,38號
CYEV,110,嘉簡調,38,2021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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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曾文陣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俊安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補正一之事項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余俊銘之送達地址為何。
二、被告陳俊安、楊茂生余浚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工程費用新台幣118,500元之明細及單據等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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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