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0年度,2號
CYEV,110,嘉簡,2,202102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號
原 告 杜彩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幸玉即邱菊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
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