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榮元
何秀英
江柏進
黃俞靜
廖國烜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江秋英、江榮弘、江秀敏、
劉福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9,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