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翁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育涵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即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5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