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7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鈞傑
翁愉婷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上列上訴人蔡鈞傑、翁愉婷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1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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