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9年度,863號
CYEV,109,嘉小,863,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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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863號
原 告 林永隆
被 告 廖宜庭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
被 告 蔡幸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臺、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款定有明文。次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亦有明定。經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以書狀追加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 於109年12月15日以書狀追加民法第185條之請求權基礎,及 乙○○之母丙○○為共同被告,並將訴之聲明第1、2項變更為: 被告乙○○應與追加被告丙○○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訴訟費用 由被告連帶負擔。其後於110年1月28日減縮利息起算日為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所為追加丙○○為被告及民法第185條 之請求權基礎,均係本於侵權行為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用之 訴訟及證據資料亦具同一性。至於原告追加利息之請求及減 縮利息起算日,核屬擴張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首揭規定,均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略以:
(一)緣被告乙○○與原告住在宏都宏都社區,被告乙○○住A棟5樓 ,原告住其相對棟距10餘公尺C棟3樓之集合式住宅公寓大 樓,惟被告乙○○為求個人之私益,約自103年起在假日( 寒、暑假間幾乎每日)至109年4月間,並持續中(侵權行 為發生時間詳如附表錄影時間所示),被告長期(常態) 發出吹笛聲音,每次少則3小時,甚至8小時皆有(扣除中 間暫休時間),該音忽高忽低,尖銳聲迴盪在兩棟建築物 間,猶如風箱般加倍放大效果,噪音繚繞令原告居住不得



安寧,侵害原告居家安寧權利,原告透過社區保全、社區 管委會幹部屢勸被告,又請警方協助之記錄如下:  1.於107年10月10日9時52分打110報案。  2.於107年10月20日10時33分打110報案,同日由鍾姓警員到 警,原告至後湖派出所製作筆錄,原告並提供蒐證影音檔 案。
  3.於108年2月8日12時58分撥電後湖派出所報案請求規勸, 於同日16時48分打110報案,同日由吳姓警員到場2次及製 作筆錄,原告並提供搜證影音檔案。
  4.於108年2月9日14時45分打110報案,同日後湖派出所由吳 姓警員到場及製作筆錄,原告並提供搜證影音檔案。  5.於109年1月11日16時01分電請社區保全勸導無效,同日15 時17分打110報案,同日後湖派出所張姓女警員(16時39 分)來電原告略:「到場有聽到吹笛聲音,已勸導勿再發 出聲音至戶外影響原告,…過程同事有錄證。」  6.於109年1月11日16時01分電請社區保全勸導無效,同日16 時27分打110報案。
  7.於109年1月12日14時56分打110報案。  8.於109年1月16日原告具證至後湖派出所提出傷害告訴。  9.於109年2月17日14時27分打110報案,後湖派出所許姓警 員到場。         
(二)被告乙○○吹奏笛聲之行為對原告構成侵權,理由如下:  1.樂器之聲音係不易量測之聲音,且噪音非以分貝量作為判 斷標準,亦不妨礙及排除原告於民事上為損害賠償之權利 主張:
  ⑴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0月19日環署空字第107008392 號函釋說明三略以:「吹彈樂器之聲音係屬不易量測之近 鄰噪音」係爭噪音非環保機關所管之業務。又「噪音就是 人所不想聽到的聲音。並非所有的噪音都是音量很大的, 一個人欣賞的音樂,可能是另外一個人的噪音。」、「凡 惹人厭的聲音都稱為噪音。從聽覺低限值零分貝(勉勉強 強可聽到),到痛覺低限值130分貝之間,都有噪音。」 (源自環境科學大辭典、力學名詞辭典國家教育研究院) 。
  ⑵如噪音已顯然逾越一般常人可以合理忍受之範圍,縱未達 取締標準或未經行政機關處罰,並不妨礙及排除原告於民 事上為損害賠償之權利主張,茲因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 民健康及環境安寧,…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 鬆)為標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 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    




2.被告乙○○侵害原告居住生活安寧,已逾一般人可忍受之範 圍: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 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 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與原告所居係相對棟,間距近15公尺,被告住所與 社區出入口距26公尺許,又離地面約15公尺由前揭之各距 ,均可清楚聽到被告所發出之聲音,並無被告所稱緊閉門 窗練習情事(應未設吸、隔音設施,不願笛音反射回音影 響自己)。上午曾在8時30分許開始,晚上曾吹至22時許 ;又在109年原告提出告訴期間,被告乙○○發出響亮笛聲 至少有20日以上(3時/日以上)。由被告乙○○被訴之數月 即有此次數(往年光寒假期間更不少於此),顯見被告乙 ○○未受提告前有多麼恣意,遑論就原告記憶所及,至少有 70日/年以上,日練3~8時,為時長達7年之久,尤其在寒 、暑假、連假期間更日吹夜練,致原告經日焦慮不安及精 神痛苦,足見原告受該噪音之頻率、時間及次數,已逾一 般人生活所能容忍之範圍。且被告乙○○甚至於在家期間練 習吹笛之際,有被告丙○○把風以規避警方之查處,於情、 理、法皆不容,已逾社會上一般人忍耐限度。
3.被告乙○○長期吹練樂器之聲音,致原告焦慮、睡眠障礙等 精神傷害,有相當累積因果關係:
  ⑴按所謂證明,不以證明直接事實為必要,苟能證明在經驗 法則或論理法則上,足以推認直接事實存在之間接事實, 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民事判決) ,次按「…噪音能引起人體生化、生理、心理方面的改變 ,…噪音能引起…皮質醇、賀爾蒙的改變。負面情緒反應諸 如煩擾、生氣、不舒服等,亦為噪音引起生理上改變所造 成的。噪音也會干擾中樞神經系統,例如睡眠障礙,以及 免疫系統(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噪 音暴露對勞工生/心理影響之研究,102年4月,林佳儀、 盧士一),再按「焦慮使人感到緊繃、坐立難安、肌肉無 法放鬆、無法等待或是什麼都不做地順其自然,這和人睡 著的保息放鬆狀態剛好是相反的…」(參焦慮為什麼會造 成失眠,台大精神醫學部,陳宜明醫師),另「常見造成 失眠的原因有:憂鬱症、焦慮症…心理系統:因為焦慮或 憂鬱等情緒反應,無論是來自中樞神經系統的直接影響, 或是伴隨自律神經系統變化的刺激增加了中樞神經的亢擾 ,而造成失眠」(參台大醫院健康電子報2011年9月46期



第1~2頁)。查「有害噪音的暴露除了會導致聽障外,尚 可能引發其他健康效應,像失眠、高血壓、心血管疾病或 精神官能症等」(參中華職業醫學雜誌;8卷1期(2001/0 2/01),環境噪音污染-王建楠;吳宗穎)。  ⑵綜上,原告已提出診斷證明書在卷,足徵原告精神痛苦與 被告乙○○吹笛聲音有累積因果關係。況原告之家庭、經濟 、親子、人際關係等均正常一般,且無因年齡與睡眠之關 聯,詎被告乙○○無法對於原告所提之醫師診斷證明做出反 證,反立於專業醫師之角度,泛指其他因素,始為造成原 告之損害結果,被告乙○○妄加揣測,顯無道理。(三)按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 如係一次之加害行為,致他人於損害後尚不斷發生後續性 之損害,該損害為屬不可分(質之累積),或為一侵害狀 態之繼續延續者,應分別以被害人知悉損害程度呈現底定 (損害顯在化)或不法侵害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其時效(最 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17號民事判決意旨)。次按加害 人持續為侵權行為者,被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亦陸續發 生,其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分別自其陸續發生時起算(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6號民事判決意旨),查雖民 法第197條第1項有規定請求權時效,惟被告乙○○從始至今 (109年4月)仍陸續發出噪音侵害原告之權益,係屬於繼 續性侵權行為,是本案係在時效期限內提起訴訟。(四)本件原告受被告乙○○長期發出之笛聲侵害,導致焦慮併睡 眠障礙,且精神痛苦不堪,被告發出噪音之行為與原告所 受之損害,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原告忍無可忍,遂於10 9年1月16日具證向警方提出傷害告訴後,詎被告仍不知收 斂警愓,亦無視原告健康所受之侵害,而被告丙○○為被告 乙○○之母,同一住居,因被告乙○○在習笛發出噪音之際, 被告丙○○在住所陽台觀察戶外(俗稱把風)以站、坐方式 注意查看社區大門之人員進出,以防權責機關到場查處, 顯被告早知已妨害他人安寧,並及時通知被告乙○○暫停吹 笛,規避受罰,予以助力被告乙○○練習,協助其一再發出 音害,侵害原告居家安寧,已逾越一般人可忍受之範圍。 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五)並聲明:1.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乙○○答辯略以:
  1.無證據可證明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與被告演奏樂器有因果關 係:
⑴原告曾以同一事實對被告提起強制罪及傷害罪之告訴,經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檢)以109年度偵字第1610 、7237號偵辦後,檢察官認為引起原告焦慮併睡眠障礙症 狀原因甚多,無法單以診斷書認定與被告乙○○吹長笛有因 果關係,而為不起訴處分,經原告再議,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南分署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1595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 ,原告本件之主張,與偵查程序舉證相同,並無新事證證 明其焦慮併睡眠障礙係因被告演奏所造成,原告之請求依 法無據。
  ⑵被告於原告指稱之期間,已在臺南租屋居住,週休很少回 嘉義,僅有連假或寒、暑假才回嘉義住家,每次回家住2- 3天,回家不一定會在家練習,若有練習長笛,大多練習 至晚上7點半,最晚練習至9點,且練習過程中一定會休息 ,不會不間斷地長時間練習4-6時,且被告練習時會緊閉 門窗,以被告乙○○練習之狀態、頻率、次數來看,均在房 屋居住使用權合理範圍,相當節制有度,應無造成原告焦 慮、失眠之可能,且被告演奏能力非差,屢屢獲狀,將被 告之長笛聲看作噪音,應屬原告個人因素。且被告現在臺 北居住,從109年9月中旬北上後,就沒有再回來嘉義,現 在原告只要有聽到笛聲就說是被告所吹,事實上被告從10 5年後,因為課業關係就很少回嘉義,且造成睡眠不好之 因素很多,原告主張係因被告乙○○吹奏樂器聲音所致,惟 從診斷書中看不出來,原告要具體舉證。
  ⑶兩造居住之宏都宏都集合式住宅,住戶中學習、練習樂器 之人何其多,社區經常聽聞樂器聲,自被告離家在外,社 區仍常態性會有其他住戶發出聲響、不管是各種樂器聲( 包括和被告一樣之長笛聲、銅管聲、小號聲、鋼琴聲、二 胡聲)、寵物聲、小孩吵鬧聲、裝修施工聲、甚至氣爆聲 ,原告均默不作聲,可見那些聲響並不會影響原告身體, 原告所稱睡眠障礙起因為何?未舉證其症狀與聲音之關連 性存在,反而可能與原告之年齡(更年期易難以入眠)、 家庭經濟、親子關係、人際關係等有關,原告未舉證其因 果關係,欲要求賠償,實無理由。
2.原告經常任意檢舉被告製造噪音、報警,造成被告極大困 擾,被告為音樂系學生,不可能不練習樂器,被告丙○○多 次積極想與原告協商被告可練習之時間,甚至原告告到嘉 檢時,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願與原告協商練習時間,惟原



告表示其居住安寧之權利不容絲毫侵害,拒絕協商;原告 既居住在集合式住宅,應不能期待其他鄰居住戶完全不發 出聲響,原告之要求實非合理。 
3.對於原告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內容,分別就時間陳述 意見如下:
  ⑴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間,當日被告乙○○沒有回家,非其所吹 奏,原告有報警,但警察來看確認被告沒回家,至於笛聲 應是被告丙○○聽音樂所發出。
  ⑵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間,非被告乙○○所吹奏,應是社區另一 位老師所吹奏。
  ⑶附表編號4中16時31分及16時34分之時間,這部分是練習音 階應該是其他人吹奏,不是被告乙○○所吹奏。  ⑷除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及16時34分外,其餘如 附表所示之錄音檔是被告乙○○吹奏無誤。惟附表編號10中 16時及附表編號15雖有笛聲,但笛聲輕微、遙遠,被告訴 代將音量開到超過80~90%,才能清楚聽到;被告丙○○則戴 耳機,音量開到100%才能清楚聽到。
  ⑸附表編號12所示之時間,被告乙○○有練習吹奏,但是被告 所錄音之聲量與原告所錄差很多。
  ⑹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內容,若在社區1樓中庭錄製,笛聲較大 聲、響亮,若在原告家陽台錄製,聲音微弱,被告認為笛 聲是否影響原告,應以原告在家聽到之音量為準,非以在 社區公共區域之音量來評斷,另很多檔案中有環境聲如汽 車喇叭聲、狗叫聲、社區大門開關門聲、雞叫聲、兒童喧 鬧聲、人聲、搬貨聲、洗衣機聲,這些聲響比笛聲更刺耳 ,甚至將笛聲掩蓋,影片笛音之音量,在合理、通常應不 致形成對原告身體傷害。
  ⑺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內容,其中108年有6天、109年有14天, 且時間沒有超過晚上9點,可證實被告所辯「大一後就在 臺南租房子,回家次數很少,不是每次回家都會練習、練 習不會超過晚上9點」等語為真,更無原告所稱70日/年以 上,日練3~8小時,長達7年之久之證據,原告顯然誇大其 詞,以被告乙○○在家吹奏之數量及頻率來說,   是在合理之範圍內,不會造成原告身體之損傷。 4.原告主張被告乙○○自102年起至109年9月15日開始持續發 出噪音,被告主張在超過107年之前之時間應已罹於時時 效消滅等語。
  5.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⑶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丙○○答辯略以:




   被告不知道什麼叫做把風,被告家沒有作什麼壞事,為何 要把風,被告不知道原告為何要這樣認定。並聲明:請求 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居住在宏都宏都社區,被告乙○○、丙○○住 A棟5樓,原告住C棟3樓;被告乙○○於101年8月至109年7月 間就讀臺南應用科技大學七年一貫日間部音樂系管弦樂組 ,除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 被告乙○○確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被告住所吹奏長笛 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原告提出之光碟及追加光碟在 卷可證,以及被告臺南應用科技大學大學部七年一貫制日 間部109年度第1學期學生歷年成績表,另有本院調取臺南 應用科技大學音樂系日間部101年8月1日至109年7月31日 之行事曆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45、173、195、1 96、229至244頁),並經本院勘驗如附表所示之檔案,勘 驗結果如附表所示,應堪信為真正。
(二)原告雖主張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 分2秒之長笛聲均為被告乙○○所吹奏云云,惟為被告所否 認,參諸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而應由原告對此負舉證之 責。雖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 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之影片內容,確可聽見附表編 號1、2笛音,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微弱笛音 ,然尚不能僅憑可聽聞笛音之結果,逕認為被告乙○○所吹 奏。再參諸本院調得嘉義市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關於107 年10月20日之110報案紀錄單,其上記載略以:2018/10/2 0 10:36:12通知巡邏勤務281及後湖所備勤警員前往處 理;處理員警於1039到達現場,後湖所警員詹文興回報: 經前往保健街36號5樓1,屋主丙○○、0000000000未有上記 吹奏樂器妨礙安寧情事,惟對於報案人檢舉內容非常生氣 ,另報案人甲○○指證歷歷,到所製作社維法妨害安寧告訴 ,警方依規定受理等語(見本院卷第259頁)。是以,亦 無從證明被告乙○○於107年10月20日確有吹奏長笛之情事 。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 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之長笛聲均為被告乙○○所吹奏,本 院自無從信實。
(三)至於原告另主張被告乙○○自103年起至109年2月7日期間, 長期持續發出吹笛聲之侵權行為部分,原告並未提出相關 事證為據,況就如附表編號1、2之107年10月20日、21日 之笛音不能證明為被告乙○○所吹奏。是以,原告此部分之 主張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尚難僅憑原告片面陳述遽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 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再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 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 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 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 台上字第164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應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有明文規定;又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須就該法 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 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 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 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 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2061號判決意旨可 參)。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除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 )之吹奏長笛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而為 「噪音」,且被告丙○○在被告乙○○發出噪音之際,在住所 陽台把風,觀察有無警方到場,及時通知被告乙○○暫停吹 笛,規避受罰,以助力被告乙○○遂行練習,已逾越一般人 可忍受之範圍,共同不法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等情 ,為被告乙○○、丙○○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參諸上開規 定及判決意旨,自應由原告就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 之責。經查:
  1.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影片內容中均可聽聞笛音,為兩 造所不爭。然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提出之影片內容時,係將 法庭電腦設定音量、外接喇叭及播放軟體之音量均開至最 大,又觀諸如附表所示(除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 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之影片內容,部分為小聲、微 弱、斷續之笛音,且兩造住所為公寓大廈,居住人口較多 且密集,該公寓大廈又鄰近馬路,依原告提出之影片內容 部分除笛音外,亦可聽見背景吵雜聲、汽車聲、鳥叫聲、



小孩聲、狗叫聲等聲響。是以,縱然自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地點均可聽聞笛音,然影片內容所可聽聞之音量各有不 同,則就各該影片錄製當時被告乙○○吹奏長笛所發出之笛 音實際音量為何,是否已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程度而屬不 法侵害,尚無從原告所提出之光碟檔案認定之。  2.況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錄製結束時間,除編號5為19時36分 、編號9為19時46分、編號13為20時34分、編號16為20時3 0分、編號18為18時33分、編號19為18時3分、編號20為18 時51分、編號21為20時50分、編號23為18時22分以外,其 餘均為日間時所吹奏,則原告於晚間吹奏頻率尚非頻繁, 且均在晚間21時前結束,並未有超過晚間21時之情形。足 見原告指述被告乙○○吹奏長笛之時間,多係一般人日常活 動之時間。復觀諸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錄製日期(除 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 於108年2月8日至109年9月15日期間,合計僅22日,頻率 亦難認頻繁。準此,尚難僅以原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除 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之 檔案可聽見笛音,遽認被告乙○○吹奏長笛所發出之笛音已 達一般人無法忍受之程度而屬不法侵害。
  3.雖原告主張噪音非以分貝量作為判斷標準,並非所有的噪 音都是音量很大的,一個人欣賞的音樂,可能是另外一個 人的噪音,且噪音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 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準,然不等同 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忍之標準云 云。然而,社會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 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 ,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 ,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 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 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 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 ,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 忍之範圍,即難謂有不法侵害之行為,自不得請求限制他 人社會活動,俾符己身之需求,此係法益權衡下之必然。 據此,本件原告並未提出任何以客觀方式測量被告乙○○在 家中吹奏長笛之分貝數已逾一般人通常忍受程度之客觀數 據,或證明被告乙○○吹奏長笛之時間、頻率,已達擾亂一 般人正常休息或睡眠之程度,縱然原告在家中聽聞被告乙 ○○所發出之笛音,因原告個人主觀感受或對於聲響之敏感 程度超過一般人對聲響之感知而有不快,亦不能以此遽論



被告乙○○在家中吹奏長笛發出笛音,即屬不法侵害原告權 利之侵權行為。
  4.末查,原告所提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原告患有睡眠障礙及焦慮等病症,惟不足以證明被告乙○○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除如附表編號1、2及編號4中16時31分至16時35分2秒外)吹奏長笛與原告所罹上開疾患有相當因果關係。故原告主張因被告乙○○吹奏長笛製造噪音,且被告丙○○給予助力,共同侵害原告居住安寧及健康法益之情事,請求被告乙○○、丙○○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五、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 請求被告乙○○、丙○○應連帶給付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追加被告丙○○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因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 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編號 錄影時間 地點 影片內容 出處 註記(與臺南應用科技大學音樂系行事曆對照 ) 1 107年10月20日AM 10時22分~10時25分8秒 (持續時間2分46秒) 原告家窗戶旁 可聽見笛音、講話交談聲、背景吵雜聲、不明碰碰聲 光碟二 六 2 107年10月21日AM 8時30分~8時34分 (持續時間4分48秒 ,後面檔案無法讀取) 原告家窗戶旁 可聽見笛音、背景吵雜聲、金屬摩擦聲。 丙○○有走至陽台查看,進入家裡後,就將門關上。丙○○二度走近陽台門邊 光碟六 日 107年10月21日AM8時38分~8時44分 (片長5分50秒,4分11秒後未吹) 追加光碟及光碟二 3 108年2月8日PM 12時39分~12時45分 (持續時間6分32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笛音、交談聲、汽車聲、喇叭聲、背景吵雜聲、鳥叫聲 光碟三 寒假 108年2月8日PM 15時56分~15時58分 (持續時間2分6秒) 可聽見笛音、交談聲、小孩玩樂聲,其他聲音有時會蓋過笛音。 (15:56)丙○○站在陽台角落,後坐在陽台,面向大門 (16:01)丙○○坐在陽台,有朝陽台外查看。 (16:02)丙○○坐在陽台邊,有時而朝陽台外查看 追加光碟 108年2月8日PM 16時01分~16時3分 (持續時間1分46秒) 108年2月8日PM 17時18分~17時23分 (持續時間5分5秒) 可聽見微弱、小聲笛音、交談聲、鳥叫聲 (17:20)丙○○站在陽台角落查看,後進入屋內。 光碟三及追加光碟 4 108年2月9日PM 14時41分~14時42分 (持續時間1分20秒) 社區1樓 可聽見笛音、汽車聲 光碟一 光碟三 寒假 108年2月9日PM 14時54分~14時54分 (持續時間54秒) 社區警衛大門入口 可聽見笛音、汽車聲 108年2月9日PM 16時31分~16時31分 (持續時間41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微弱笛音、吵雜聲 108年2月9日PM 16時34分~16時35分2秒 (持續時間1分2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微弱笛音、吵雜聲 5 108年3月17日PM 19時36分~19時36分 (持續時間30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背景吵雜音 光碟三 日 6 108年7月31日PM 12時56分~12時57分55秒 (持續時間1分55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笛音、鳥叫聲、汽車聲 光碟一及光碟三 暑假 7 108年8月6日PM 17時04分~17時5分 (片長時間1分6秒,持續時間自19秒至1分4秒) 原告家中窗戶旁 可斷續聽見笛音、鳥叫聲 光碟一 暑假 108年8月6日PM 17時45分~17時45分 (持續時間44秒) 可斷續聽見笛音、鳥叫聲 光碟三 8 108年12月15日AM10時46分 (持續時間34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三 日 9 109年1月5日PM 14時14分~14時14分 (持續時間39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日 109年1月5日PM 19時46分~19時46分 (持續時間23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小聲笛音 10 109年1月11日PM 16時~16時 (持續時間20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微弱笛聲、吵雜聲 光碟四 六 109年1月11日PM 16時34分~16時34分 (持續時間27秒) 可聽見斷續笛音 11 109年1月12日PM 15時08分~15時08分 (持續時間20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小孩聲、微弱笛音 光碟四 日 12 109年1月13日PM 14時35分~14時35分 (持續時間35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微弱笛音、汽車聲 光碟四 寒假 13 109年2月16日PM 19時15分~19時16分9秒 (持續時間1分9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寒假 109年2月16日PM 20時34分~20時34分 (持續時間33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小聲笛音 14 109年2月17日AM 11時56分~11時56分 (持續時間20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寒假 109年2月17日PM 14時45分 被告住所5樓電梯口 警員到被告住所按門鈴了解狀況 15 109年3月1日PM 17時53分~17時53分 (持續時間26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日 109年3月1日PM 17時55分~17時55分 (持續時間1分) 16 109年3月13日PM 18時55分~18時55分 (持續時間20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五(上課日 ) 109年3月13日PM 20時29分~20時30分35秒 (持續時間1分35秒) 17 109年3月14日PM 12時~12時1分 (持續時間1分10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鳥叫聲 光碟四 六 18 109年4月2日PM 15時7分~15時8分 (持續時間1分32秒) 社區A棟一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一及光碟四 四(清明連假) 109年4月2日PM 15時9分~15時9分 (持續時間28秒) 社區大門 可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5時18分~15時18分 (持續時間37秒) 社區1樓中庭 可斷續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5時20分~15時21分 (持續時間1分7秒) 社區1樓中庭 可斷續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5時29分~15時29分 (持續時間7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6時14分~16時14分 (持續時間35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小聲笛音、狗叫聲 109年4月2日PM 16時30分~16時30分 (持續時間50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7時30分~17時31分 (持續時間1分7秒) 社區大門 可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8時20分~18時21分 (持續時間1分1秒) 社區大門 可聽見笛音 109年4月2日PM 18時32分~18時33分 (持續時間1分29秒) 被告家門口 可聽到由屋內傳出之笛音 光碟四 四(清明連假) 19 109年4月3日PM 14時47分~14時49分 (持續時間快2分鐘)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五(清明連假) 109年4月3日PM 18時2分~18時3分 (持續時間1分24秒) 20 109年4月5日PM 14時54分~14時55分 (持續時間1分36秒) 分別在社區1樓中庭、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笛音 光碟四 日 109年4月5日PM 15時35分~15時35分 (持續時間34秒) 109年4月5日PM 17時44分~17時45分 (持續時間1分32秒) 109年4月5日PM 18時50分~18時51分 (持續時間44秒) 21 109年7月20日PM 20時43分~20時50分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微弱、小聲笛音 光碟五 暑假 22 109年7月22日PM 17時52分~17時54分 (持續時間2分25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小聲笛音、吵雜聲 光碟五 暑假 23 109年7月24日PM 18時18分~18時19分 (持續時間1分2秒) 社區1樓中庭 可聽見微弱、小聲笛音 光碟五 暑假 109年7月24日PM 18時21分~18時22分 (持續時間57秒) 24 109年9月15日PM 16時08分~16時09分 (持續時間1分17秒) 原告家陽台 可聽見微弱、小聲笛音、交談聲 光碟五 二 109年9月15日PM 16時17分~16時17分 (持續時間43秒) 109年9月15日PM 16時18分~16時26分 (持續時間8分13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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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