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0年度,15號
OLEV,110,員小,15,202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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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哲育
被   告 陳煜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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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員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