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梁振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張尹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