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石江松即石信能之繼承人等人間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石信能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 347,098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 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石**,妨礙聲請人對債務人石信能 財產之執行,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契約 關係不存在,並塗銷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 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及確認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之確認之 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 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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