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9號
原 告 施永頯即永生當舖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蕭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因對於原告得向 被告請求之利息金額及起算時點,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認 有再開言詞辯論必要。
二、請原告於民國110年3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說明: ㈠起訴狀第2頁第5行之計算式中,新臺幣(下同)3,000 元 之利息,係何法律關係所生之利息?如何計算? ㈡有關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之利息起算時點部分,請依民 法相關規定,就「原告得依何條文請求被告給付自何時開 始計算之利息」表示法律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