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0年度,6號
NTEV,110,埔簡,6,202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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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0年度埔簡字第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兼 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永志 
被   告 梁博丞 
法定代理人 古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於簡易訴訟程序,原告之訴不 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贈與訴訟,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一部 分,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1日以110年度埔簡字第6號裁定 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10元, 前揭裁定於110 年2月5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此有本院交寄大宗掛號郵件執據、國內快捷/掛號/ 包裹之送達查詢結果、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 書記官查詢繳納情形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 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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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