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司小調字,109年度,742號
NTEV,109,投司小調,742,20210226,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小調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邵麗雪 
相 對 人 台灣巨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賢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之帳戶所 有人」返還不當得利,經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 結果,該帳號之申請設立人係台灣巨霏有限公司,位於臺北 市南港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佐,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巨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