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9年度,83號
PKEV,109,港簡,83,20210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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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盈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秀彥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月28日本院109 年度港簡字第8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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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