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司調字,110年度,92號
PDEV,110,斗司調,92,202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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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梨雪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張陳梨雪於109年8月3日 就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同段10建號,所 為之遺產分割登記行為應予變更為相對人等全體繼承人公同 共有云云。惟經核本件聲請之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應認其性質不能調解。而以本 件聲請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性質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以 全體被繼承人即相對人均願出席始能調解,而依前開當事人 狀況及本件係因相對人張國益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 積欠聲請人債務而請求調解,難期待全體相對人有到院調解 可能,無調解實益。從而,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調 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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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