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10年度,109號
NHEV,110,湖小,109,202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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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梁瑀宸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 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新北市林口區,有其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可稽,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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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