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9年度,2057號
NHEV,109,湖簡,2057,2021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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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057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被   告 王傑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9,919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6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2,8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第一項。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2日向原告申辦信用貸款, 於同年月19日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清償期 限為112年1月29日,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率 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7%加計6.61%、即7.68%計算)。詎 被告自107年8月14日起即未清償,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欠款。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業據提出 信用貸款申請書(含個人資料利用之確認與同意事項、網路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聲明暨信用查詢同意事項、線上申辦金融 服務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貸款自動扣款 委託書、信用貸款代償代匯暨撥款委託書等為證,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原告 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二項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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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