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9年度,1886號
NHEV,109,湖小,1886,20210225,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 年度湖小字第1886號
原   告 明園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義文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沈武清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陳貞樺 
複代理人  李昇叡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湖小字第188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0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0 年2 月25日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沈武清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0元 ,及自民國109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管理沈武清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