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09年度,11號
NHEV,109,湖司聲,11,202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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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相 對 人 謝偉斌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 其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龍星昇公司),嗣龍星昇公司將上開債權讓與給聲請人 ,聲請人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 人遷移不明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債權 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相對人戶籍謄本(除戶全部)等件 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 結果,相對人於民國87年4月3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 89年6月12日以遷出國外為由完成戶籍遷出登記,堪認聲請 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 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 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 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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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星昇第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