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272號
CLEV,109,壢簡,1272,202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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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張皓慈 
被   告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書旗 

被   告 黃淑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
      陳育勝 
      王芊諭 
      王雅玲 

      曹念楚 

      林瑞良 


      吳承訓 
      黃邁慧 
      張晉嘉 

      曾永旭 

      陳嬿如 
      林聖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書旗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育勝王芊諭王雅玲曹念楚林瑞良吳承訓黃邁慧張晉嘉曾永旭陳嬿如林聖元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 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 有明文。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 符同法第48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 費,以補正其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大字第95 3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除被告田書旗黃淑霞所犯 罪名包含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而免徵裁判費外, 其餘被告所犯罪名均為銀行法第125條,而銀行法第125條之 犯罪係屬國家法益之犯罪,不得適用刑事附帶民事免徵裁判 費之規定,而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諭知原告應於收受言詞辯論筆錄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1,55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除被告田書旗、黃淑 霞「以外被告」之起訴,而上開筆錄於109 年12月9 日送達 原告之住所,而由其本人收受,並於同日合法送達效力,此 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3頁)。惟原告迄今 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 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 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對被 告田書旗黃淑霞之部分,因兩造無正當理由未於上開言詞 辯論期日到庭,現仍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附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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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尼新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