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創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瑞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0,87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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