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91號
SJEV,110,重簡,291,2021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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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91號
 
原   告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伶宜 



原告與被告林兆政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49,8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6,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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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新車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