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65號
SJEV,110,重簡,265,2021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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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65號
原   告 許智揚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林國森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靖軒律師
被   告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華
訴訟代理人 石碩儒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4,4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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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