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57號
SJEV,110,重簡,257,2021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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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7號
 
原   告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高勝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洪志勳律師
      吳采軒律師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5,641,416 元,應繳裁判費1,012,505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12,00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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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