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51號
SJEV,110,重簡,251,202102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51號
原   告 張永益
訴訟代理人 林清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順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