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司小調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盧瑋辰
相 對 人 郭砡伶(原名郭宇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 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簽訂之協議書第5條第1項約定:「因本約事項發生 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此有協議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