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149號
SJEV,109,重簡,2149,2021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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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艾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3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亦未據上訴
人按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
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狀繕本1 份,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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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