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2100號
SJEV,109,重簡,2100,2021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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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誠林志卿徐景惠間請求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
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惟據上訴人僅繳納2,32
5 元,尚餘66,000元未繳,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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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