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917號
SJEV,109,重簡,1917,202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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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19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天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432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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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