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9年度,4149號
SJEV,109,重小,4149,2021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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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4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李宗柱 
被   告 梁瑀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 年2 月
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壹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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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