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0年度,12號
FSEV,110,鳳補,12,2021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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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補字第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周祐丞發支
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8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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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