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9號
KSEV,110,雄補,89,202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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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浡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
內,陳報被告張浡緯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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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