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84號
KSEV,110,雄補,84,202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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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彥傑曾彥傑曾慶珠
  、曾輝虎曾偉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偉榮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7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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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