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彥傑曾彥傑、曾慶珠
、曾輝虎、曾偉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偉榮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7,971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1,6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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