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2號
原 告 劉姿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橘攝國際婚紗攝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 萬9,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因原告於起
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 年度雄救字第4 號)
,則如經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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