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建簡字,110年度,3號
KSEV,110,雄建簡,3,2021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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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洪文傑即允達工程行

被   告 潘乙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主張被告住所於高雄市三民區,然三民區址之訴 訟文書因遷移遭退回,查得被告戶籍設於高雄市大社區,有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故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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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